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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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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逻辑之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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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物演通论》-精神哲学论。

理想逻辑之定律——理性思维一旦得出某种结论即成其为“知”,也交付于“知”。这意思是说,既然知性是介乎于感性和理性之间的层面,则它自然就有两个来源或双向延展性,一方面是直观的潜意识(或下意识)的知,一方面是推理的显意识(或明意识)的知,然显意识的知一经确定为“知”,即从推理中摆脱出来,或者说也随之沉淀为某种潜意识,这就是上中枢与下中枢的生理性逆向转递机制。这表明“知”必有一系列完全契合的贯通原则,也表明“知”必有某种发生着位移的基本准则。【这个基本准则就是由存在度或“在的程度”所决定的感知度或“知的程度”,(否则推理就会没有片刻间歇的止境,即永远得不出当下的结论),也就是我们在本卷前十章中(第六十一章至第七十章)所曾论及的“知的武断性”之限。】

    目前,我们着重讨论那个令纵向延展的“知”得以上下契合的贯通原则。毫无疑问,这个贯通原则必然体现在理想逻辑的定式或定律之中:

    简一律——与知性逻辑的“同一律”相对应。即在整理知性素材时,思维运动必然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奉着“诸物一系”的事先预设,并竭力将这“一系”简约为(或在感知序列的更高一级上抽象为)“一理”,是谓“简一律”。它与同一律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应之处在于:同一律是在任何一个知觉系统的点或面上严守着“A=A”的规定,而简一律是在任何一组知觉系统的分化体系上严守着“A系=A理”的规定,如此而已。【凡属真正理性化的思想系统,它一般都会运行在一条基本原理上,也就是说,你可以最终把它归结为一个极简约的概念序列,而且愈高深者就一定愈简约。倒是那些没有达到理想层面的粗浅想法,反见其头绪多端,含混芜杂。所以,牛顿的整个力学系统可以表达为一个方程式F=MA;爱因斯坦的基本思想可以用E=mc2予以阐明;达尔文关于《物种起源》的巨著及其全部进化论学说可以归结为“自然选择”这样一个基本概念;而我在本书中所拟表述的宇宙总体物演法则归根结底也就是一条“递弱代偿原理”。而且,正是由这些符合简一律的理性概念组合搭配(它其实早已出现于人类的原始思想成果中,譬如“图腾崇拜”、“神”、“上帝”,再如泰勒斯的“水”、老子的“道”、柏拉图的“理念论”、托勒密的“地心说”等等),才建构起人类精神体系中的基础性“文化基因”(即类似于里查德·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一书中所说的“文化传播单位”mimeme或“拟子”memes),并通过这些文化基因的发展、扬弃或变异,终于逐步促成了人类精神体系的代偿增长和演动进化。再者,即便有人认为世界是杂乱无章的,他也一定要提出“世界之所以杂乱无章”的“一条道理”,否则即不成其为理性思维,而仅仅是一片不连贯的知性表象或曰“知性的朦胧”,于是他一般也就不会产生出世界是杂乱无章的“想法”,或者至少不会产生出世界是杂乱无章的“道理”。说到底,人类之所以是可以“明理”的或可以“理喻”的,即人类之所以总是倾向于发现或接受“道理”(包括普通的“事理”和严格汉字意义上的“道之理”),皆源自于理性逻辑的此一规定。另外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动物在知性逻辑表象上必须达成“同一律”的状态、以及人类在理性逻辑表象上最终达成“简一律”的状态,颇像是原始主、客体之间“一点式”对偶感应关系的继续(譬如电子与质子、与原子核、甚至与分子之间的那种简一对偶关系),这里暗示着从“感应”到“感知”的自然统一代偿规定,也暗示着“简约原理”在逻辑发展全程上的物演统一贯彻效应。】

物演通论 第二卷:精神哲学论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50)

    排序律——与知性逻辑的“排中律”相对应。即在整理知觉表象系统时,思维运动必须将业已无法简单“排中”的繁复系统分解为若干组成单元,并参照整个系统就各单元的存在状态予以定性、定量或定位,是谓“排序律”。它与排中律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应之处在于:排中律是在任何一个知觉系统的点或面上规范着“A是B或不是B”的关系,而排序律是在任何一组知觉系统的分化体系上规范着“A是B以及C、以及D……”的织合,由以确立逻辑系统的有序结构。【在这里,排中律所要“排除”的“中”正是排序律所要“排列”的“序”之空挡或位置所在,显然,此刻的A与B、C、D等完全相容,而且A之所以成为A,就在于它是B、C、D等的相容关系的体现。这个逻辑变态恰好与物演进程的结构分化和感知序列的系统分化相吻合,也就是说,哲学上所谓的“分析判断”及“综合判断”之渊薮尽源于此。回过头来看,可见“判断”本身亦须经历那个从“点”到“面”到“体”的发展过程,即在自然感应代偿的进化途中,最初的判断只是一个无所“判别”的“断”(指感应过程落实在一个“孤立的无面的点”上,故无所谓“判断”);尔后变为“判”之同时就完成了“断”的简单复合(指感应过程已落实在一个“多点的平面的点”上,排中律就实现在此一位格上);再往后才形成了“判而断之”的这个分析与综合共和于其中的所谓“判断”(指感应过程须落实在一个“多面的立体的点”上,此乃排序律的逻辑位相)。由此实现了逻辑维度——或曰“逻辑空间”(表现为复*度的“感想无涯”状态)——与自然维度(表现为复*度的“时空无限”存在)的统一,以及逻辑序列从低维度态向高维度态递进的自身之统一。】

    消矛盾律——与知性逻辑的“不矛盾律”相对应。即在整理感知系统各层级上的诸类抽象要素时,思维运动必定要设法消除其间的种种混乱、迷失和关联障碍,并按照简一律所规定的“一系化”(即“一理化”)原则将表面上互不相容甚或相互矛盾的诸端梳理成一个统一和谐的系统,是谓“消矛盾律”。它与不矛盾律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应之处在于:不矛盾律是在任何一个知觉系统的点或面上受制于“A不是非A”的规定,而消矛盾律是在任何一组知觉系统的分化体系上发掘着“A之为A正在于它源自非A或导致非A”的机制,从而使矛盾终于不成立。【由此可见,一切“矛盾”都是A与非A之间发生隔绝的产物,或者说是A与非A之间未能沟通的观念迷失。黑格尔的对立同一论之“对立”和“同一”,就分别是从上述之“隔绝状态”到“沟通状态”的笼统写照,而他的整个哲学体系最终只能落实在“绝对精神”这一个“A”点上,却不能同时落实在“绝对物质”那一个“非A”点上,就表明即便是某种专论“矛盾”的思维系统也照例必须遵循“消矛盾律”这一铁定的理性逻辑法则。再说,“非A”(或汉字意义上的“盾”)未必恰恰是“A”(或汉字意义上的“矛”)的对立面,尽管它确实是“非A”(即确实不是“矛”),把一切“非A”(譬如“盾”以外的其他东西)都统统归结为“A”的反极,着实是理性思维暂且无法摆脱知性表象之混淆状态的原始困窘表现,或者说是不成熟的理性逻辑不得不亟尽附会用智之能事的低级过渡阶段。顺便说一下,这个始于赫拉克利特(更早可追溯到建立起华夏阴阳学说的“文王演周易”时代甚至黄老思脉之前)、终于(或集大成于)黑格尔、横跨不止数千年人类思想史的窘态逻辑如今正在迅速衰微并终将被理想逻辑所取代。】

物演通论 第二卷:精神哲学论 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51)

    追本溯源律——与知性逻辑的“充足理由律”相对应。即在整理感知表象结构的互动关系时,思维运动势必倾向于追索各个相依单元的存在因和联动因,并通过对其内在关系的推求于不同深度(即“程度”)上达至“元一”(即“简一”)的境界,是谓“追本溯源律”。它与充足理由律的不同之处以及对应之处在于:充足理由律是在任何一个知觉系统的点或面上直接判定其前因的自足性反应,而追本溯源律是在任何一组知觉系统的分化体系上间接探讨其总体联系或“多因本原”的反应前预备程序,由以造成“知”从“感应一体”中分离出来的结局(即分离为“感”、“知”、“应”的结局)。【逻辑(logic)就这样从逻各斯(logos)中独立成“理性实体”(或曰“理念”、“精神”、“灵魂”、“意识”等等)。实际上,知性逻辑的四条定律本身就是理性逻辑得以衍生的自然进化步骤,即同一律→排中律→不矛盾律→充足理由律,依次表达着感应确定→感应动摇→感应混乱→感应延伸的失位性代偿进度,从而引导着理性逻辑渐渐凸显出来。严格说来,最初被留基伯表达为“因果关系”的所谓“充足理由律”(后来被莱布尼茨表述为“事实真理”的根据和准则),其实还是以“因果律”的称谓为妥,因为在知性的前期阶段,“因”尚不能呈现为“理”(或“理由”),而仍是某种“非理”的直观表象,即便它后来萌发成“理由”(此刻的“知性”已与原始的“理性”无大分别),那“以因为理”的“理”亦照例不能澄清“前因”何以“成因”的原委,于是也就不可能使作“因”的“理由”真正得以“充足”,固然这“理由”不能“充足”的缘故又恰恰是因为相对于知者自身的存在度而言,这浅显的“理由”已足够支用或代偿充足了。仅在这个意义上,“充足理由律”才能够成立,直到“追本溯源律”与之天衣无缝地衔接起来,从而令“理由”得以继续“充足”下去。这个进程在理性逻辑代偿演运的各个阶段还将继续不停顿地发展,例如,爱因斯坦毕其后半生都在追溯和探究有关综合物理学四大作用力的“统一场论”,他的信念和动力其实就来自于这条逻辑律,尽管他未能完成这一事业,但最终一旦实现,它就会把今天的物理学理论带入一个更高的“简一律”境界。】

    基于上述,可见理性逻辑并不是知性逻辑的辩证反-动,而是知性逻辑的代偿顺延,它其实表达着“广义逻辑自洽”的内在规定。而且,那个从知性中走来的“直观的因”要想成为理性中之“充足的理”,就必须超脱于相对僵硬的“直观”之束缚,亦即必须沿着“虚拟感应”的路线进一步“虚化”下去,以至于使之抵达“纯理之想”的境界——是乃“理想逻辑”之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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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楼 u013246812 2015-03-29  
说的好深的感觉,反证我是没有看完。哲学就是要把人绕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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